七部委联合发布的《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》全文
为贯彻落实《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》(国发 [2013]30 号)、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(国发[2013]37 号)、 《2014-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》(国办发[2014]23 号) 有关要求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现状和问题
(一)现状
锅炉是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,也是能源消费大户和重要的大气污染源。我国锅炉以燃煤为主,其中燃煤电站锅炉近年来向大容量、 高参数方向快速发展,无论是生产制造还是运营管理均已接近国外 先进水平;而燃煤工业锅炉保有量大、分布广、能耗高、污染重, 能效和污染控制整体水平与国外相比有一定的差距,节能减排潜力 巨大。截至 2012 年底,我国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达 46.7 万台,总容 量达 178 万蒸吨,年消耗原煤约 7 亿吨,占全国煤炭消耗总量的 18% 以上。我国燃煤工业锅炉整体能效水平较低,其实际运行效率比国 际先进水平低 15 个百分点左右,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。同时,燃 煤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强度较大,是重要污染源,年排放烟尘、二 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分别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 33%、27%、9%。近年来, 我国出现的大范围、长时间严重雾霾天气,与燃煤工业锅炉区域高 2 强度、低空排放的特点密切相关。
(二)存在的主要问题
“十一五”以来,我国加大了锅炉节能和污染控制工作的力度, 通过实施节能改造工程、污染综合整治、推动能效对标、强化监督 执法、加强能力建设等工作,取得了积极成效,但仍存在一些问题, 主要表现在:
一是技术装备落后。大多数燃煤工业锅炉容量较小,单台平均 容量仅为 3.8 吨/时,其中 2 吨/时以下台数占比达 66.5%;部分锅 炉老化严重,很多超过折旧年限的锅炉,甚至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生 产的低能效、高排放的锅炉仍在使用;锅炉系统自控水平偏低,不 利于工况调节;高效锅炉价格高、市场份额低、推广难度大;产业 集中度低,制造企业数量多、规模小,技术水平普遍较弱。
二是经济运行水平不高。锅炉选型裕度过大,运行负荷波动大, 调节能力有限,实际运行效率低。风机、水泵等辅机大多无负荷调 节档次。锅炉水质大多不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,锅炉结垢较为严重, 热效率下降明显。运行管理粗放,操作人员技术素质偏低。
三是燃料匹配性差。锅炉燃料以未经洗选加工的原煤为主,煤 种复杂、热值不稳定、灰分和含硫量高。与燃烧洗选煤相比,不仅 降低了锅炉效率,还加重了环境污染。天然气、生物质等清洁燃料 比重很低。
四是环保设施不到位。10 吨/时以下的燃煤工业锅炉大多没有 配置有效的除尘装置,基本没有脱硫脱硝设施,排放超标严重。由 3 于污染源过于分散,环境监管难度大,偷排等环境违法现象突出。
五是政策法规不完善。锅炉设计、制造、运行、检测等在节能 环保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尚不完善,准入门槛较低。激励和约束 机制不健全,创新驱动不足,市场缺乏节能减排的内生动力。
二、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
(一)指导思想
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,以保障燃煤锅炉安全经济运行、提高 能效、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,建立政府引导、企业主体、市场有 效驱动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,以推广高效锅炉、淘汰落后 锅炉、实施工程改造、提升运行水平、调整燃料结构为主要手段, 强化法规标准约束,加强政策激励,推进能力建设,构建锅炉安全、 节能与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,实现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协调统 一,确保实现“十二五”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。
(二)基本原则
企业主体,政府引导。明确政府和企业的事权,充分发挥市场 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,增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,形成锅炉节能 减排的长效机制;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,形成有效激励,加大资金 投入,完善激励约束政策。
标准驱动,加强监管。强化法规标准约束,提高节能环保准入 门槛。依托现行的锅炉安全监察体系、节能监察体系和环境监管体 系,将节能环保要求作为锅炉监管的重要内容,加大监督力度。
重点突破,系统提升。以推广高效和淘汰落后锅炉为重点,大 4 幅度提升锅炉本质效率;加强锅炉辅机匹配、系统优化、燃料结构 调整、运行管理、污染治理、服务支撑等工作,提高锅炉系统整体 运行效率和环境管理水平。
(三)主要目标
到 2018 年,推广高效锅炉 50 万蒸吨,高效燃煤锅炉市场占有 率由目前的不足 5%提高到 40%;淘汰落后燃煤锅炉 40 万蒸吨;完 成 40 万蒸吨燃煤锅炉的节能改造;推动建成若干个高效锅炉制造 基地,培育一批大型高效锅炉骨干企业;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 率在 2013 年的基础上提高 6 个百分点,形成年 4000 万吨标煤的节 能能力;减排 100 万吨烟尘、128 万吨二氧化硫、24 万吨氮氧化物。
三、实施内容
(一)加快推广高效锅炉
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结果为主要依据遴选推广产品,公告 高效锅炉型号目录和能效参数。加强推广信息监管和产品质量监 督,确保高效锅炉用户得到实惠。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政 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 1 级 的产品。严格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,适时研究完善《节能节水专 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》。 (二)加速淘汰落后锅炉
严格落实政府工作报告、国发[2013]37 号文、国办发[2014]23 号文要求,2014 年淘汰燃煤小锅炉 5 万台,2014-2015 年淘汰 20 万蒸吨落后锅炉,各地区淘汰任务见国办发[2014]23 号文附表。除 5 必要保留的以外,到 2015 年底,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 市建成区全部淘汰 10 吨/时及以下燃煤锅炉,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 有燃煤锅炉;到 2017 年,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 10 吨/ 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,天津市、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 淘汰 35 吨/时及以下燃煤锅炉。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,加快淘 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,推行城市集中供热。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手 烧锅炉及其他落后炉型。妥善处理淘汰的旧锅炉,研究建立统一回 收机制,已淘汰锅炉要及时报废,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并注销使用登 记证,严格控制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,防止落后锅炉移装到农 村或偏远地区继续使用。
(三)加大节能改造力度
积极开展燃煤锅炉“以大代小”工作,重点开展燃烧优化、低 温余热回收、太阳能预热,热泵(水源、地源、污水源)技术、自 动控制、主辅机优化和变频控制,改善水质及冷凝水回收利用等方 面的节能技术改造。鼓励通过产品能效测试、系统能效诊断等工作, 提高节能改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。开展基于能效测试的锅炉改造项 目节能量审核试点,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锅炉改造节能量计算方 法。到 2017 年年底前,基本完成能效不达标的在用锅炉节能改造。
(四)提升锅炉系统运行水平
加强锅炉能效测试工作,2017 年底前完成对 10 吨/时及以上的 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,将锅炉能效数据纳入现有锅炉动态监 管系统,实现信息共享。对于投用时间大于 10 年的锅炉,应每 2 6 年开展能效和环保测试。推进锅炉系统的安全、节能、环保标准化 管理,开展达标试点示范,推进 500 个标杆锅炉房建设。鼓励企业 和公共机构建立锅炉能源管理系统,加强计量管理,开展在线节能 监测和诊断。加强锅炉安装环节节能监管,改善锅炉、辅机不匹配 或与设计不一致的状况。整合锅炉司炉工培训资源,统编培训教材, 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专项培训,并在锅炉操作人员资质考 核中加大节能减排知识技能的比重,切实提高运行人员操作技能。
(五)提升锅炉污染治理水平
按照全面整治小型燃煤锅炉的要求,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 止新建 20 吨/时以下的燃煤锅炉,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 10 吨/ 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。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山东等地区地级 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。新生产和安装使用的 20 吨/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高效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。提升在 用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水平,10 吨/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开展烟气 高效脱硫、除尘改造,积极开展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示范,实现全面 达标排放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的燃煤锅炉,要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。20 吨/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 线监测装置,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。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企 业应按照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,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 案,并在环保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监测信息。支持锅炉能效 测试机构开展锅炉环保检测工作,实施节能环保综合检测试点。鼓 励锅炉制造企业提供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设计、生产、安装、运行 7 等一体化服务。
(六)推动高效锅炉产业化
加大对锅炉节能环保基础性、前沿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力 度,攻克高效燃烧、高效余热利用、自动控制、污染控制等关键技 术,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。实施重大节能技术与装 备产业化工程,培育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 牌,融研发、设计、制造、服务于一体,具备核心竞争力的锅炉生 产企业成为行业骨干。以骨干企业为核心,促进产业要素集聚,发 展一批高效锅炉制造基地。
(七)推进燃料结构优化调整
落实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,加强煤炭质量管理,实现 煤炭分质分级利用。加快制定锅炉燃煤技术条件,提高燃煤品质及 使用等级,推进煤炭清洁化燃烧。推广使用洗选煤,燃煤锅炉不得 直接燃用高硫高灰份的原煤。在主要煤炭消费地、沿海沿江主要港 口和重要铁路枢纽,建设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煤炭物流园区,开展 集中配煤、物流供应试点示范,提高煤炭洗选加工能力,推广符合 细分市场要求的专用煤炭产品,到 2018 年,配煤中心示范地区 50% 以上的工业锅炉燃用专用煤。在燃气管网覆盖且气源能够保障的区 域,可将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;在供热和燃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 域,可建设大型燃煤高效锅炉或背压热电实现区域集中供热,或改 用电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燃料锅炉。
四、保障措施
(一)完善法规标准
适时修订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,明确限制类、淘汰类炉 型。加快制修订相关法规标准,在锅炉制造许可、使用登记、设计 文件鉴定、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监督检验等方面,增加节能的强制 性要求;加快修订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强制性标准, 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;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制订严格的惩罚措施。 加快制修订锅炉水动力计算、热力计算、烟风阻力计算、锅炉选型 及配套辅机选择、经济运行、能效测试评价方法等标准;加快制定 燃煤质量分等分级系列标准。
(二)加大资金投入
按照事权与支出相适应原则,各级政府加大锅炉能效标准制 (修)订,能效普查、测试和监测、信息管理以及宣传培训、执法 检查等相关工作支持力度,促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 作。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引导企业、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力 度,建立以市场为主的长效机制实施锅炉节能技术改造。
(三)强化监督管理
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体系、节能监察体系和 环境监管体系的作用,研究建立安全、节能、环保信息共享和联合 监督执法机制,提升监管效能。严格落实能评和环评制度以及锅炉 设计文件鉴定、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等制度,禁止生产、销售和使用 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锅炉。开展对锅炉制造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 查,曝光违规企业,加大处罚力度。加强对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, 9 确保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销售、使用的煤炭为低硫份低灰份的洁 净煤。 (四)落实工作责任
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环境保护部要切实加强工程的综合协调,组 织推动工程的落实工作,要将各地实施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节能 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,强化评价考核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做好高效锅炉推广、锅炉节能改造工作,环境保护部、工业和信息 化部牵头负责做好落实锅炉淘汰、锅炉污染治理工作,工业和信息 化部牵头负责做好高效锅炉产业化工作,国家质检总局牵头负责做 好系统运行水平提升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制修订、测试监测工作,国 家能源局牵头负责做好燃料结构优化工作,国管局指导做好公共机 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组织实施工作。其他各部门要切 实履行职责、密切协调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,确保工程取得实效。 各地要把实施工程作为促进节能减排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 要工作内容,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扶持政策,狠抓落实,强化监 管;要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年度淘汰目标任务,加快推进集中供热、 锅炉节能改造等工程建设。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,要严格遵守节能 环保法规标准,增加资金投入,开展能效对标,确保完成任务。中央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,树立行业标杆,发挥示范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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